律师档案
王彦卓
王彦卓律师
河北 张家口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彦卓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有关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标准介绍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12:08)    点击:345

  有关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标准介绍

  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标准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例如:陈某为某村果农,一天他开的农用三轮车与一辆吉普车发生碰撞,陈某的三轮车被撞翻,果全部被撞烂,已无出售的可能。经交管部门调查裁定,吉普车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陈某的三轮车恢复至正常行驶的修理费为500元,其果的估价为200元,这样,陈某在这场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实际上为700元,陈某可就该项直接财产的损失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

  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含义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

  三、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依据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见,财产受到损害,应当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赔偿损失。同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惟有恢复原状不能时,采用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彦卓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彦卓律师,王彦卓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彦卓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03137385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彦卓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张家口律师 | 张家口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彦卓律师主页,您是第1643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