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三轮车载煤炭遇车祸 货物车辆均被扣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12:04) 点击:367 |
农用三轮车载煤炭遇车祸 货物车辆均被扣 案例介绍,1月,冯某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当天,冯某家人将王某所有的车辆予以扣押,并存放在其家中。车上装有价值1万多元的煤炭。车辆及货物自事故发生后被扣至今。2012年3月,冯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另查明,胡庆红所有的车辆为营运时风-农用三轮车,牌号为鲁Axxxx,吨位0.5吨,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 王某找到本律师团队维护权利,本律师分析后,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发生交通事故后,冯某和家人为了其权益得到维护将王某的车暂时留置,属于自卫行为。但冯某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一直到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完毕仍继续对该车扣留,其行为性质已发生改变,由自卫转变为侵权,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王某财产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冯某没有提交是否向有权机关申请采取有效措施的证据,故对王某的侵权时间从交警部门将事故处理后转由法院起诉时计算,即从2月10日计算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参照相应的规定及本案情况,要求冯某以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2000元, 被告冯某辩称其没有参加扣车,高某起诉主体有误的辩解,法院最终没有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我的当事人农用三轮车一辆及车上的煤炭,如煤炭返还不能,应返还相应货款11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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