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电动车遇事故致重伤 获赔17余万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12:02) 点击:347 |
男子骑电动车遇事故致重伤 获赔17余万元 案情介绍: 5月13日14时00分许,第一被告李某驾驶第二被告某机械公司所有的鲁J9***(临时牌照)号小型轿车沿新灵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一中西校东时与沿该路顺行在前原告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方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第一被告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原告方某被送往泰安市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1、双侧胸腔积液;2、双肺挫伤;3、多发肋骨骨折;4、多发颅骨骨折;5、方某8颗牙齿缺如;6、副鼻窦积液等。2012年9月5日出院,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支付医疗费68229.74元。 经查,事故车辆系第二被告某机械公司所有,且车辆在第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第四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因未做伤残鉴定,无法确定准确的赔偿数额,方某以较低的赔偿数额起诉。诉讼期间申请人方某申请伤残及后续治疗费鉴定,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以泰东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方某伤残等级评定为8级;后续择期行牙齿修复费,每颗约需人民币1400元,使用年限为10年。 方某系某工程局职工,月收入4300元;就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载明:住院期间需留陪人两名。护理人员刘某系方某的妻子,城镇户口,无业;护理人员方某某系方某的儿子,在某室内装饰公司上班,平均月收入5140元。 方某变更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方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43339.89元(包括:1、医疗费68229.74元,2、后续治疗费37800 元,3、误工费29813.33元,4、陪护费28059.82元,5、交通费10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3480元,7、营养费3000元,8、残疾赔偿金15453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10、鉴定费2000元,11、原告垫付的诉讼费550元) 二、依法判令第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2000元(伤残赔偿(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医疗费赔偿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三、依法判令第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对交强险之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去掉交强险部分的90%计算)。 四、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连带赔偿剩余经济损失的90%(其中剩余医疗费按照100%计算)。 五、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焦点有二个:一、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项目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赔偿的标准;二、各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焦点一:1、医疗费支持全额68229.74元;2、伤残赔偿金154530元全额支持,后续治疗费支持8颗牙齿更换两次为22400元,若再需更换,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权利;3、关于误工费29813.32元全额支持;4、关于护理费28059.82元全额支持;5、关于伙食补助费3480元全额支持;6、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7、鉴定费2000元全额支持;8、营养费酌情支持2593.64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全额支持;10、直接经济损失 4877元不予支持。以上本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1606.52元。关于焦点二:确定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原告尚余损失201606.53元,因原告方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确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90%予以赔偿原告损失176205.19元;事故司机李某所在的某机械公司自愿承担剩余医疗费5240.67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李某系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应由赔偿义务人赔偿的各项损失未超出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故被告某机械公司除其自愿承担的医疗费以外,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20160,66元由原告方某自己承担。诉讼费6550元由某机械公司承担。 律师介绍,方某作为受害人,遭遇车祸,造成多发颅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牙齿被撞去8颗。。。可谓死里逃生!因为等不起漫长的鉴定期间,无法满足严苛的鉴定要求,忍受不了牙齿缺失8颗食不甘味的折磨,只好放弃精神伤残的鉴定请求,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高丙芳律师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在方某能够提供的证据不是很充足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寻找有利的法律依据,让法院能够采信代理意见,为方某争取利益:如,1、在方某和方某某月收入超过个人纳税金额又没有纳税证明的情况下,能够让法院全额支持误工费和护理费;2、方某8级伤残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之外损失的 90%承担赔偿责任;4、在第一被告不认可的情况下,认定其家人在交警大队签订的协议的效力,让李某所在的公司承担保险之外剩余的全部医疗费。高律师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原告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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