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常见纠纷 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16:02) 点击:111 |
商品房买卖常见纠纷 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一、商品房买卖的常见纠纷有哪些 (一)违约责任显失公平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能遇到过类似这样的约定:“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购房者付款不及时,要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1%作为违约金。”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对开发商有利,因为总房款与已付房款通常相差较多,开发商违约只须按已付房款计算违约金,而购房人违约则要按总房价计算违约金,这明显对购房人不公平,违约赔偿比例相差悬殊。 购房者与开发商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买卖双方应该平等协调。对此,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定金。 (二)约定房屋有面积误差不退不补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可能存在这样的约定:“当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时,房屋单价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照产权登记面积计算,合同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开发商可以对房屋面积任意缩水而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消费者却不能解除合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房屋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甚至有权解除合同。面积误差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三)变更交付条件,降低交房标准 有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这样的条款对房管部门示范文本要求的交房条件作出了变更,降低了交房标准,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由于大多数的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竣工、验收的专业知识非常匮乏,往往在签约时未能发现,自身权利受到损害而浑然不知。 (四)延长开发商的办房产证期限 某楼盘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楼后540日内办妥房产证。”该条款延长了开发商的办房产证期限,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侵害了购房者的权利。房管部门示范文本中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楼之日起不超过210个工作日内办妥房产证。购房者签约时要特别关注关于办理房产证期限的约定,注意工作日和日历天的表述,尽量避免延长开发商的办证期限,以免权利受损。 二、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一)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 房屋质量如果是非主体不合格问题,保修期约定和质量责任约定就非常重要。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3**律问题。 1、住宅质量保修期限 审查《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是否违反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及保修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住宅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2、其他保修范围项目 对于法规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没有约定的其他保修范围项目的保修期限,购房者须与开发商补充约定。 3、非房屋主体质量约定 建议购房者在补充协议中就房屋发生的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比如购房者验收房屋时,若房屋发生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限期修理、重做等。此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有权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二)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 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条规定是有关法官在特殊情况下运用自由裁量权重新分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突破了以前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对举证责任特殊规定的范围。房子是人生中的大事,买到一个无质量问题的房子是很多人的愿望,但是遇到质量纠纷在所难免,为了积极维权,建议在遇到困难时,直接寻求房产专业律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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